2015上海市食品安全研讨会(第二期)成功举办
由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主办,凯爱瑞(中国)协办的“2015上海市食品安全研讨会(第二期)”于2015年4月17日在上海举办,研讨会邀请了国家食药监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和上海市食药监管部门的有关领导和专家做了主旨演讲。姜培珍秘书长主持研讨会,来自市食安联的单位会员和有关食品企业代表以及市、区、县食药监管人员共16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
研讨会上上海市食药监局顾振华副局长作了“上海市食品安全现状与对策”的报告,首先对食品安全的定义作了系统的解释,即: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产生的公共卫生问题。他对2014年上海市食品安全总体状况作了详细的介绍,2014年上海食品安全总体状况主要体现为“两高一低”,即:一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总体合格率10年持续提高,二是上海市民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得分8年来持续提高,三是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连续10年走低,另外,对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食品安全主要的两大风险:传统的危害风险和新型的社会风险,传统的危害风险主要是指健康危害风险,包括微生物危害、化学性危害、真菌霉素危害、有毒动植物危害;新型的社会风险主要是指社会舆论风险。食品安全是民生问题、经济问题、政治问题,领导高度重视,媒体高度关注食品安全的热点,央视曝光的速生鸡、美素奶粉、食用冰块、染色脐橙、粥(增稠剂);法制日报曝光的假鱼翅;新华网曝光的嘉兴死猪、发泡餐具、饭盒塑化剂,等等;百姓对食品安全要求“零”容忍,有着高度的期盼。归纳起来,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产业基础薄弱,规模化水平低;企业道德缺失,主体责任不落实;外来依赖性大,源头监管困难;法制标准不完善,惩罚力度低;监管能力不强,效率不高;风险交流不充分,信息不对称。食品安全的基本对策: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坚持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坚持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原则是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构建“四位一体”监管体系,包括政府监管、企业自律、消费者自我保护、社会监督。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主任助理王竹天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进行了解读”。2014年12月31日国家卫计委发布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该标准将替代2011年版本并于2015年5月24日起实施。他从食品安全法、CAC、欧盟、美国、日本几个角度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做了解释,还阐述了食品添加剂的主要作用、如何分类和使用标准基本要求。介绍了国际和国内的食品添加剂概况,并将主要修改内容一一向与会者进行了详细的解读,相比2011版,新版食品添加剂标准增补了原卫生部2010年16号公告至国家卫计委2014年17号公告的食品添加剂规定,将食品营养强化剂和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名单调整由其他相关标准进行规定;修改了3.4带入原则,增加了3.4.2条款;修改了附录A、B、C、D、F中的部分内容;增加“附录A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索引”。修订的特点:增强了科学性,依据JECFA风险评估报告科学调整使用范围及用量;跟进了行业的发展,明确“预混料”这一添加剂发展新方向的使用;结合了实际情况,对部分缺乏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进行修订,完善食品类别。调整了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梳理了无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对“带入原则”中明确“预混料”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新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与标准清理整合相结合,解决标准重复、标准与标准之间相矛盾等问题,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注重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使新修订的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
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食品处处长郭翔对“中国食品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进行了解读。主要内容包括中国食品行业的发展现状、主要问题、面临形势、发展趋势和近期工作考虑。发展现状为工业生产平稳发展,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持续增长,重点产品产量增速稳中有降,出口交货值继续扩大,科技创新能力和技术装备水平持续提升,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稳步发展,行业管理成效显著。主要问题为产业发展方式仍较为粗放,企业组织结构需进一步优化,食品产业链建设尚需加强,自主创新能力仍较薄弱,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不够完善。面临形势为社会转型,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居民收入水平增加,食品消费市场潜力巨大;消费理念提升;食品工业发展的宏观环境逐渐改善;面临的挑战和压力有:保障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食品产业格局深度调整,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综合成本上升,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资源环境约束加剧,节能减排任务艰巨。他还对行业发展趋势、重点领域发展趋势、产品市场发展趋势、进行了具体的讲解。
北京市食药监局法制处处长冀玮介绍了“《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情况。他对2009版的食品安全法作了一个总体的评价。这是第一部食品安全专门性法律,有别于《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的概念区别、专业法与普通法的区别、“全程监管”的思想、突破“部门立法”的局限。有别于《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与食品质量的概念区别、立法出发点的区别等等。建立了全新的理念和原则:明确了食品安全等多个全新理念、确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原则、风险分析原则等根本原则、规定了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体制等多项创新制度。创新制度设计包括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分环节监管与无缝隙衔接制度、可追溯制度、召回制度、信用惩戒制度等。他对基础思想概念的变化、监管职责的变化、其他细节性的变化、法律责任的变化进行了具体解读。
上海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监管处处长陈建良作了“进出口食品安全法规和企业主体责任”的报告,进出口的食品的分类很复杂,并不是所有产品标准都能在食品安全法中找到,有些则需要按照农业部或卫生计生委的标准来执行,有些特殊的商品则需要进出口国家通过双边协议,才能够进入我国境内。出口食品要达到进口国的标准,进口食品主要看中国是否有标准,按照中国的标准来执行。最重要的是要关注各类网站上公布的信息,来确定进出口的食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监管一处处长李晓瑜介绍了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的主要内容、方法和具体要求。
会议最后大家进行了互动,参会者与主旨演讲的嘉宾进行了交流,与会者反映良好,研讨会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本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为企业与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的交流搭建了平台,加强了信息沟通,必将进一步推动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简讯
新食品安全法经表决通过 体现严惩重处原则
2015-04-24 21:00:00 来源:新华网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指出,新食品安全法体现严惩重处原则,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
滕佳材介绍,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做了较大改革,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判断违法行为是不是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话,才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这一条充分体现了这次法律修改严厉处罚的原则,也回应了广大社会公众的关切。”滕佳材说,为强化对违法犯罪分子惩处的力度,新法还提出,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此外,针对有些违法者“怕关不怕罚”的情况,新法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新的食品安全法还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对重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规定,对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也增设了处罚,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介绍,新的食品安全法较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50条,分为十章154条。新法主要加强了八个方面的制度构建:一是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二是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进一步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三是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增设了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四是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各个方面,包括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五是突出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六是加强了对农药的管理;七是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八是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新食品安全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链接:http://news.cnr.cn/native/gd/20150424/t20150424_51839484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