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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信息】

发布日期:2017-05-09 00:00:00   来源:www.shsfsf.com.cn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来源:中央人民政府 04月14日
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4/14/content_5185702.htm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政治任务。2016年,全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问题依然复杂严峻。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监管措施,加快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现就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加强食品安全法治建设
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中央政法委牵头,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加快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制度,抓紧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基本完成食品安全法配套规章制修订,落实处罚到人。推动地方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管理办法在年内全部出台。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研究制定餐厨垃圾回收和资源化处理相关法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按职责分工负责)修订出台学校食堂与外购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牵头,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制定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办法,抓紧修订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牵头,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加强食品安全法治教育,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全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指导。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开展执法检查,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推动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对接。继续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制修订一批重点急需的重金属污染、有机污染物、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检测方法。加强标准的宣传、培训与跟踪评价,强化标准制定、执行和监管的衔接。加强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与管理,指导地方清理标准,建立地方标准目录。(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局配合)加强食品中非法添加物质的检验方法研究。(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制定蔬菜及特色农产品的农药残留和小品种畜禽水产品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新制定农药残留标准1000项、兽药残留标准100项,全面清理整合和修订农药兽药残留检测方法。颁布进口农产品的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制定规范,启动分类制定“一律”限量标准。(农业部牵头,质检总局配合)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国家粮食局牵头,质检总局配合)
三、净化农业生产环境
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年底前出台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环境保护部负责)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配合)深入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总结长株潭试点经验,加快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和种植结构调整,指导中轻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以及重度污染耕地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农业部负责)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处理好调整种植结构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等部门会同相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加强种养环节源头治理
推行良好农业规范,在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落实生产记录台账制度。加强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管理。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禁止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等农作物的生产,分期分批对高毒农药采取禁限用措施。实施兽用处方药管理和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加大科学种养技术培训力度,指导农户依法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禁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物质。(农业部牵头,质检总局配合)推行病虫害、动物疫病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扶持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农业部牵头,质检总局、财政部配合)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深入推进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治理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突出问题。(农业部牵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
五、严格生产经营过程监管
推进风险分级制度落地,在风险分级基础上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贯彻“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通过彻查隐患、抽检“亮项”、处罚到人、公开信息,曝光所有违法违规企业,倒逼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加大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推行检查表格化、抽检制度化、责任网格化,落实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两个责任。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在大型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鼓励获得认证。推动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开展放心菜、放心肉超市创建活动,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第三方平台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摊贩、小餐饮实行集中规范管理。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管,规范标识标注。严格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加强对已注册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放心粮油”供应网络质量安全监管。(国家粮食局负责)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重点排查治理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地区突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有针对性地强化长效机制建设。(农业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大对校园及周边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严防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教育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贯彻实施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推进列车快餐供应商资质管理,做好春暑运铁路食品安全工作。(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实施餐饮业食品安全提升工程,大力倡导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落实进货查验、原料控制、环境卫生等制度,落实餐饮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网络订餐的监管,及时查处网络订餐违法经营行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六、严密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组织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大风险监测评估力度。推进部门间、地区间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信息共享,用好互联网、大数据,加强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与会商研判,为风险防控提供技术支持。(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局配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摸底排查,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依法公布抽检信息。(农业部负责)对重点产品、重点问题加强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统筹国家、省、市、县四级抽检计划,扩大抽检覆盖面,提高问题发现率和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率。规范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工作。建立风险预警交流工作体系,及时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探索开展大型食品企业风险交流,完善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和直报网络,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制订国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实施进口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加强对高风险、高关注度进口食品监管。落实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国境口岸食品安全监管,加强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监管,开展风险监控。(质检总局负责)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保监会配合)
七、促进食品产业转型升级
深入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突出优质、安全和绿色导向,严格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认证,以及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围绕市场需求调整农产品种养结构。(农业部、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出台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打造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引导食品加工企业向主产区、优势产区、产业园区集中,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促进食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修订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进一步严格行业准入,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发布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追溯体系行业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等产销模式。(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不合格畜禽产品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严防“地沟油”流向餐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研究制定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见,完善食品冷链物流标准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加强食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配合)推进出口食品企业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工程。(质检总局牵头)
八、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重拳整治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滥用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所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均应追究到人,并向社会公开被处罚人的信息。建立健全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发布制度,控制产品风险和社会风险,保障公众知情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公安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通报机制,解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取证难、移送难、入罪难以及检验认定经费、检验结论出具、涉案产品处置等问题。(中央政法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农业部、质检总局、公安部、高检院配合)加大对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的查处力度。(工商总局负责)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相关产品的执法打假力度。(质检总局负责)加大对重点敏感食品走私的打击力度。(海关总署负责)
九、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统一性、专业性和权威性,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实行综合执法的地方,要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中央编办配合)依托现有资源,加快建设职业化食品药品检查员队伍,设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技术职务,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合理确定薪酬待遇,用专业性保证权威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配合)
十、加强食品安全基础和能力建设
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统一性和专业性,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落实“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将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对省级人民政府的考评内容。建立规划实施情况年度监测评估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机构与技术机构能力建设,推动实现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强化各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犯罪专业侦查力量。加强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管理。加强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鼓励政策,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检验检测资源作用。加强食品和农产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公布食品检验复检机构名录,引入第三方检验服务。(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继续推动食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质检总局、中央编办牵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强化基层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国家粮食局牵头,质检总局配合)应用“互联网+”检验检测技术,推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新业态发展。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示范。(科技部负责)加快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国家粮食局配合)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试运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农业部负责)加强肉类、婴幼儿配方乳粉、蔬菜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省级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编制食品安全2030规划纲要。编写食品安全年度报告。(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十一、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加强食品安全新闻宣传,做好舆论监督,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中央宣传部负责)举办“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展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双安双创”)行动成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普法宣传。(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强化食品安全科普网点建设,推进食品安全科普工作队伍建设和示范创建,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科学素养。(中国科协负责)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学生食品安全教育。(教育部负责)贯彻实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开展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强投诉举报体系能力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的联合惩戒。(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各地要把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作为公共安全问题来抓,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保证监管工作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支持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食品安全办综合协调作用,加强各级食品安全办力量,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完善风险交流和形势会商工作机制。(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投入力度,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实现基层装备标准化,保障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经费,特别是检验检测经费。(各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入开展“双安双创”行动,对首批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命名授牌,打造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示范样板,开展第二批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组织召开“双安双创”现场会。(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配合)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对各省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和现场考核,强化督查考核结果运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制度。(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问责办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监察部配合)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失职渎职责任。(监察部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见
来源:中国政府网 04月21日
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4/21/content_5187961.htm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冷链物流需求日趋旺盛,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冷链物流行业实现了较快发展。但由于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冷链物流行业还存在标准体系不完善、基础设施相对落后、专业化水平不高、有效监管不足等问题。为推动冷链物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保障生鲜农产品和食品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等,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应用为支撑,以规范有效监管为保障,着力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全链条、网络化、严标准、可追溯、新模式、高效率”的现代化冷链物流体系,满足居民消费升级需要,促进农民增收,保障食品消费安全。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激发市场活力和企业创新动力。发挥政府部门在规划、标准、政策等方面的引导、扶持和监管作用,为冷链物流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问题导向,补齐短板。聚焦农产品产地“最先一公里”和城市配送“最后一公里”等突出问题,抓两头、带中间,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形成贯通一、二、三产业的冷链物流产业体系。
创新驱动,提高效率。大力推广现代冷链物流理念,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创新经营模式,发展供应链等新型产业组织形态,全面提高冷链物流行业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完善标准,规范发展。加快完善冷链物流标准和服务规范体系,制修订一批冷链物流强制性标准。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动企业优胜劣汰,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初步形成布局合理、覆盖广泛、衔接顺畅的冷链基础设施网络,基本建立“全程温控、标准健全、绿色安全、应用广泛”的冷链物流服务体系,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综合服务能力强的冷链物流企业,冷链物流信息化、标准化水平大幅提升,普遍实现冷链服务全程可视、可追溯,生鲜农产品和易腐食品冷链流通率、冷藏运输率显著提高,腐损率明显降低,食品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二、健全冷链物流标准和服务规范体系
按照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原则系统梳理和修订完善现行冷链物流各类标准,加强不同标准间以及与国际标准的衔接,科学确定冷藏温度带标准,形成覆盖全链条的冷链物流技术标准和温度控制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标准化法,率先研究制定对鲜肉、水产品、乳及乳制品、冷冻食品等易腐食品温度控制的强制性标准并尽快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邮政局负责)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骨干龙头企业作用,大力发展团体标准,并将部分具有推广价值的标准上升为国家或行业标准。鼓励大型商贸流通、农产品加工等企业制定高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委、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邮政局负责)研究发布冷藏运输车辆温度监测装置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在相关国家标准修订中明确冷藏运输车辆温度监测装置要求,为冷藏运输车辆的温度监测性能评测和检验提供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负责)针对重要管理环节研究建立冷链物流服务管理规范。建立冷链物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相关记录保存时间要超过产品保质期六个月以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负责)组织开展冷链物流企业标准化示范工程,加强冷链物流标准宣传和推广实施。(国家标准委、相关行业协会负责)
三、完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
加强对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规划,逐步构建覆盖全国主要产地和消费地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鼓励农产品产地和部分田头市场建设规模适度的预冷、贮藏保鲜等初加工冷链设施,加强先进冷链设备应用,加快补齐农产品产地“最先一公里”短板。鼓励全国性、区域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冷藏冷冻、流通加工冷链设施。在重要物流节点和大中型城市改造升级或适度新建一批冷链物流园区,推动冷链物流行业集聚发展。加强面向城市消费的低温加工处理中心和冷链配送设施建设,发展城市“最后一公里”低温配送。健全冷链物流标准化设施设备和监控设施体系,鼓励适应市场需求的冷藏库、产地冷库、流通型冷库建设,推广应用多温层冷藏车等设施设备。鼓励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连锁经营企业建设完善停靠接卸冷链设施,鼓励商场超市等零售终端网点配备冷链设备,推广使用冷藏箱等便利化、标准化冷链运输单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标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冷链物流企业经营创新
大力推广先进的冷链物流理念与技术,加快培育一批技术先进、运作规范、核心竞争力强的专业化规模化冷链物流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与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加强基础设施、生产能力、设计研发等方面的资源共享,优化冷链流通组织,推动冷链物流服务由基础服务向增值服务延伸。(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邮政局负责)鼓励连锁经营企业、大型批发企业和冷链物流企业利用自有设施提供社会化的冷链物流服务,开展冷链共同配送、“生鲜电商+冷链宅配”、“中央厨房+食材冷链配送”等经营模式创新,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设施,提高城市冷链配送集约化、现代化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标准委负责)鼓励冷链物流平台企业充分发挥资源整合优势,与小微企业、农业合作社等深度合作,为小型市场主体创业创新创造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充分发挥铁路长距离、大规模运输和航空快捷运输的优势,与公路冷链物流形成互补协同的发展格局。积极支持中欧班列开展国际冷链运输业务。(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
五、提升冷链物流信息化水平
鼓励企业加强卫星定位、物联网、移动互联等先进信息技术应用,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要求配备车辆定位跟踪以及全程温度自动监测、记录和控制系统,积极使用仓储管理、运输管理、订单管理等信息化管理系统,按照冷链物流全程温控和高时效性要求,整合各作业环节。鼓励相关企业建立冷链物流数据信息收集、处理和发布系统,逐步实现冷链物流全过程的信息化、数据化、透明化、可视化,加强对冷链物流大数据的分析和利用。大力发展“互联网+”冷链物流,整合产品、冷库、冷藏运输车辆等资源,构建“产品+冷链设施+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市场需求和冷链资源之间的高效匹配对接,提高冷链资源综合利用率。推动构建全国性、区域性冷链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和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并逐步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对接,促进区域间、政企间、企业间的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六、加快冷链物流技术装备创新和应用
加强生鲜农产品、易腐食品物流品质劣变和腐损的生物学原理及其与物流环境之间耦合效应等基础性研究,夯实冷链物流发展的科技基础。鼓励企业向国际低能耗标准看齐,利用绿色、环境友好的自然工质,使用安全环保节能的制冷剂和制冷工艺,发展新型蓄冷材料,采用先进的节能和蓄能设备。(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加强对延缓产品品质劣变和减少腐损的核心技术工艺、绿色防腐技术与产品、新型保鲜减震包装材料、移动式等新型分级预冷装置、多温区陈列销售设备、大容量冷却冷冻机械、节能环保多温层冷链运输工具等的自主研发。(科技部负责)冷链物流企业要从正规厂商采购或租赁标准化、专业化的设施设备和运输工具。加速淘汰不规范、高能耗的冷库和冷藏运输车辆,取缔非法改装的冷藏运输车辆。鼓励第三方认证机构从运行状况、能效水平、绿色环保等方面对冷链物流设施设备开展认证。结合冷链物流行业发展趋势,积极推动冷链物流设施和技术装备标准化,提高冷藏运输车辆专业化、轻量化水平,推广标准冷藏集装箱,促进冷链物流各作业环节以及不同交通方式间的有序衔接。(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民航局、国家铁路局、国家邮政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行业监管力度
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操作规范,健全冷链物流监管体系,在生产和贮藏环节重点监督保质期、温度控制等,在销售终端重点监督冷藏、冷冻设施和贮存温度控制等,探索建立对运输环节制冷和温控记录设备合规合法使用的监管机制,将从源头至终端的冷链物流全链条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对冷链各环节温控记录和产品品质的监督和不定期抽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质检总局、交通运输部、农业部负责)研究将配备温度监测装置作为冷藏运输车辆出厂的强制性要求,在车辆进入营运市场、年度审验等环节加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第三方征信机构和各类现有信息平台的作用,完善冷链物流企业服务评价和信用评价体系,并研究将全程温控情况等技术性指标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监管职责建立冷链物流企业信用记录,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将企业信用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及时公开。探索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开展联合惩戒。(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民政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国家邮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创新管理体制机制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系统梳理冷链物流领域相关管理规定和政策法规,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在确保行业有序发展、市场规范运行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冷链物流企业设立和开展业务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加快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先照后证”和承诺制,加快实现不同区域、不同领域之间管理规定的协调统一,加快建设开放统一的全国性冷链物流市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信息互通和协同联动,统筹抓好涉及本区域的相关管理规定清理等工作。结合冷链产品特点,积极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优化查验流程,提高通关效率。利用信息化手段完善现有监管方式,发挥大数据在冷链物流监管体系建设运行中的作用,通过数据收集、分析和管理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邮政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铁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要加强调查研究和政策协调衔接,加大对冷链物流理念和重要性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全程冷链生鲜农产品质量的认知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拓宽冷链物流企业的投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加大投融资支持,创新配套金融服务。(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开发银行负责)大中型城市要根据冷链物流等设施的用地需求,分级做好物流基础设施的布局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衔接。永久性农产品产地预冷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在用地安排上给予积极支持。(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针对制约冷链物流行业发展的突出短板,探索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投资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农业部负责)冷链物流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与工业同价。(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城市配送冷藏运输车辆的标识管理。(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负责)指导完善和优化城市配送冷藏运输车辆的通行和停靠管理措施。(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负责)继续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技术先进、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冷链物流园区优先考虑列入示范物流园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加强冷链物流人才培养,支持高等学校设置冷链物流相关专业和课程,发展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形成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教育部负责)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冷链物流对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促进农民增收、推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居民消费升级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冷链物流行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把推动冷链物流行业发展作为稳增长、促消费、惠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冷链物流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官网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常见问题及解答
来源: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04月01日
链接:
http://www.zybh.gov.cn/n?key=外部网站-婴幼儿配方乳粉-常见问题及解答&menu=26


若参考文献中引用某书本中的内容,则参考文献全文需要把整本书以光盘形式递交吗?( 2017-04-01)
已上市产品需提交哪些材料?( 2017-04-01)
申请书中的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如何填写?( 2017-04-01)
受理通知书上的受理编号和校验码有什么作用?( 2017-04-01)
填写过程中或上传申请书后需要修改怎么办?( 2017-04-01)
申请材料可以用其他规格的纸张吗?是否可以双面打印?( 2017-04-01)
注册材料中的外文材料哪些需要翻译为中文?外文参考文献是否都需要翻译?( 2017-04-01)
申请人在递交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2017-04-01)
延续注册需提交什么材料?( 2017-04-01)
变更注册需提交什么材料?( 2017-04-01)
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变更注册?( 2017-04-01)
“境外申请人应提交实施逐批检验的检验机构名称及其法定资质证明材料等”如何理解?( 2017-04-01)
研发人员、生产人员、检验人员的基本情况应如何描述?( 2017-04-01)
境外申请人委托境内代理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授权委托书的要求?( 2017-04-01)
境外申请人的主体登记证明文件是指什么材料?( 2017-04-01)
申请材料中含注册商标的,需提交什么材料吗?( 2017-04-01)
只有标签没有说明书的,怎么提交资料?( 2017-04-01)
由于新检验方法的颁布,导致已上市产品的营养成分表标示值发生改变,申请人应如何提交材料?( 2017-04-01)
无国标检验方法的项目,产品检验报告应如何提交?( 2017-04-01)
检验机构出具的全项目检验报告包括哪些项目?( 2017-04-01)
三批次按照申请注册产品配方生产的产品的全项目检验报告,每一批次是否可以委托不同的检验机构检验。( 2017-04-01)
企业在卫计委公布的新国标方法实施日期后提交申报材料,但申报材料中的全项目检验报告为新方法实施日期前出具,使用旧国标方法检验,这样的检验报告是否可行?( 2017-04-01)
检验报告格式上的要求是否也适用于国外生产企业?( 2017-04-01)
全项目检验报告是否可以使用非国标方法或国外检测方法?( 2017-04-01)
全项目检验报告中,对于没有国标检验方法的项目结果是否可以通过配方的计算方式得出?( 2017-04-01)
同一配方,不同包装规格的产品是否需要分别进行生产工艺验证?( 2017-04-01)
基粉的质量安全标准应如何提供?( 2017-04-0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标准是否可以是药典标准?材料如何提交?( 2017-04-01)
对于同一种原辅料,是否可以选择多家供应商?应如何提交材料?( 2017-04-01)
同一境外申请人委托一家以上代理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是否需要提交配方差异性说明?( 2017-04-01)
产品配方研发报告中的跟踪评价方案如何理解?跟踪评价方案有什么具体要求?( 2017-04-01)
营养成分表中DHA、ARA、低聚果糖和低聚半乳糖等如何标示?( 2017-04-01)
营养成分表给出的模板格式中含有:乳清蛋白、乳糖这2个项目,是否产品标签中要强制标识?( 2017-04-01)
OPO、DHA、AA既属于脂肪类别,又同时为可选择性成分,乳铁蛋白既属于蛋白质类别又属于可选择性成分,成分表中应标在脂肪和蛋白质类别下还是在可选择性成分类中?( 2017-04-01)
产品配方(3)“营养成分表”只是对申请资料的要求还是也适用于标签?“营养成分表”中的数值是设计值还是产品的标签值?( 2017-04-01)
生乳等液态原料如何填写配方用量表?( 2017-04-01)
实际生产时原料的合理波动或调整的范围为多大?是否需要在申请材料中标注?配料表是否指标签上的配料表?( 2017-04-01)
如果产品配方不变,试制样品是否可以是3批商业化生产线生产的产品?( 2017-04-01)
在试制样品时,是否必须按照配方用量表制成1吨产品投料?( 2017-04-01)
食用植物油在配方组成中应该怎么标注?( 2017-04-01)

国家总局关于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的公告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04月01日
链接:
http://www.sda.gov.cn/WS01/CL0087/171362.html?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食药监科〔2016〕122号)等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若干规定》,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若干规定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3月28日

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严格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7〕47号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04月11日
链接:
http://www.cfda.gov.cn/WS01/CL1633/171559.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婴幼儿辅助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婴幼儿的身体健康。为保障婴幼儿辅助食品质量安全,规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并发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以下简称《婴辅细则》)。现就落实《婴辅细则》,加强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婴辅细则》,准确把握内容要求《婴辅细则》属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配套性文件并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以下简称《审查通则》)配套使用,是实施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的重要依据。《婴辅细则》进一步规范了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条件,从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生产许可要求。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组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把握《婴辅细则》的内容和要求,着重学习《婴辅细则》中调整和新增内容,确保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规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审查通则》《婴辅细则》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要求,组织做好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对新申请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婴辅细则》等有关要求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符合生产许可规定要求的,准予许可;不符合生产许可规定要求的,不予许可。
对持有罐头、挂面、饼干、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等食品类别生产许可证且生产《婴辅细则》中所列婴幼儿辅助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生产企业,其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或证书临近有效期届满拟继续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的,应督促企业按照《婴辅细则》等规定要求,及时提出婴幼儿辅助食品类别变更或延续许可申请,按照《婴辅细则》要求组织许可审查,对达不到生产许可规定要求的不予许可。同时,要及时公布获得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2018年6月30日起,持有罐头、挂面、饼干、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等食品类别生产许可证以及未取得婴幼儿辅助食品类别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2018年6月30日前生产的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婴幼儿辅助食品产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三、加强婴幼儿辅助食品监督管理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GB 1077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辅助营养补充品》(GB 22750—2014)等标准要求,对婴幼儿辅助食品的标签标识进行规范,指导企业正确标识。对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要责令企业整改。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排查,特别对标称“婴幼儿食用”“6个月以上婴幼儿食用”等食品进行清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或标签标识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婴幼儿辅助食品,要依法进行查处,召回问题产品。
四、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工作质量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婴幼儿辅助食品质量安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和总局要求,贯彻实施《婴辅细则》,严格审查程序,严格审查要求,确保婴幼儿辅助食品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4月7日

国家食药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清洁消毒情况检查的通知〕47号
来源:国家食药总局 04月12日
链接:
http://www.sda.gov.cn/WS01/CL1605/171573.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开展的60次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中发现,个别企业采用甲醛加高锰酸钾熏蒸方法对车间环境进行杀菌消毒,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为保障婴幼儿配方食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迅速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生产加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杀菌消毒情况开展检查,发现采用甲醛加高锰酸钾熏蒸等不当清洁消毒行为的,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评估风险,采取措施,依法处置。
二、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2010)、《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3790—2010)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等规定,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计划和程序,确保食品加工场所、设备和设施等清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三、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举一反三,杜绝其他类别食品生产企业出现类似情况,进一步引导食品生产企业加强过程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于2017年5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报送总局(食监一司)。
联系人:刘沐雨
电话:010-88331029
传真:010-63600357
邮箱:liumy@cfda.gov.cn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4月11日

特殊食品注册管理司正式在国家食药总局官网亮相
来源:国家食药总局 04月24日
链接:
http://www.sda.gov.cn/WS01/CL1934/


国家食药总局官网在机构设置中增加了特殊食品注册管理司,其中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拟订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以下简称特殊食品)注册管理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二)研究拟订特殊食品注册管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三)研究拟订特殊食品注册审评、注册检验、功能评价、现场核查等工作规范。(四)承担特殊食品注册行政审批和备案管理工作。(五)组织开展与特殊食品注册行政审批、备案管理相关的检查、督导工作。(六)配合相关司局开展特殊食品管理国际交流、生产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稽查办案等工作。(七)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特殊食品注册管理司包括综合处、注册一处、注册二处,各处的主要职责为:
(1)综合处:
1.承担司综合文稿起草、会议组织、公文处理、文书档案、政务信息、督查督办、安全保密、资产管理等综合工作。2.组织特殊食品注册管理信息化相关工作。3.组织特殊食品注册相关技术支撑体系建设。4.组织对特殊食品注册备案相关工作的检查考核工作。5.组织研究分析特殊食品注册管理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措施建议。6.承担特殊食品管理工作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2)注册一处:
1.组织拟订保健食品注册行政审批和备案管理制度。2.组织拟订保健食品注册、备案技术规范和工作规范。3.组织拟订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制度。4.承担保健食品注册行政审批、备案管理及指导工作。5.组织开展与保健食品注册行政审批、备案管理相关的检查、督导工作。
(3)注册二处:
1.组织拟订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制度。2.组织拟订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技术规范和工作规范。3.承担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行政管理及指导工作。4.组织开展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行政审批相关的检查、督导工作。

总局印发通知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清洁消毒情况检查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04月12日
链接:
http://www.sda.gov.cn/WS01/CL1199/171574.html


最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60家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时发现,个别企业采用甲醛加高锰酸钾熏蒸方法对车间环境进行杀菌消毒。该消毒方法不符合标准规范中关于清洁消毒应符合产品和工艺特点的要求,专家评估存在一定风险隐患,检查组已责令企业立即整改。
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总局印发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清洁消毒情况检查的通知》,要求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良好生产规范操作。如发现不当消毒行为,要立即纠正,确保食品安全。
总局对该企业产品进行了检验,结果表明该企业产品并未出现质量安全问题。专家评估也认为,虽然该消毒方式存在风险隐患,但产品质量未受影响。

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核查人员名单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7〕50号
来源:食药监总局 04月13日
链接:
http://www.sda.gov.cn/WS01/CL1605/171632.html


为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确保各地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工作顺利进行,总局委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核查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经过培训考核,共207人符合要求,可以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核查工作,现将人员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总局要求,从名单中选取核查人员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工作。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核查人员的管理,督促核查人员严守工作纪律,规范现场核查行为,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要求,认真开展审查工作,切实履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责任。对利用审查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泄露企业信息资料及商业秘密、从事食品生产许可有偿咨询服务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切实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质量,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附件: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核查人员名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4月10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公告)
来源:海关总署 04月21日
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64/info846794.htm


为进一步便利减免税申请和货物通关,海关总署决定,对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通过了海关审核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进口通关环节无需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第二联(即送海关凭以减免税联)。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7年4月26日起,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申报进口上述《征免税证明》所列货物时,无需提交纸质《征免税证明》或其扫描件。如果《征免税证明》电子数据与申报数据不一致,海关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有关企业应予以提供。
进口货物申报时,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按规定将《征免税证明》编号填写在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栏目中。《征免税证明》编号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查询。减免税申请人如需要纸质《征免税证明》留存的(即申请单位留存的第三联),可在该《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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