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计委关于公开征集2017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的通知
来源:国家卫计委 07月12日
链接:http://www.nhfpc.gov.cn/sps/s3593/201707/40a579809b93472788d7e29d1d300c1a.s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保护公众健康、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根据《食品安全法》,现公开征集2017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具体如下:
一、立项条件与范围
(一)立项建议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有关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的重点任务,紧紧围绕保障公众健康和饮食安全,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符合国情,具有可行性,与现行标准无交叉、重复,优先安排食品安全监管、食品产业发展亟需的标准。要加强标准相关基础研究,推动促进相关科研成果向标准的转化。
(二)立项范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重点立项制定、修订以下标准: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及检验方法;食品营养强化剂和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食品相关产品标准以及进口尚未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标准;餐饮服务、现制现售、散装食品等相关标准;特殊食品相关标准;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和检验方法;以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特殊人群集中供餐食品安全与营养操作规范类标准的研制。
二、立项申报要求
(一)立项建议应当具备扎实的前期科研基础,主要技术内容科学,并在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可。立项建议应当包括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背景和理由、标准适用范围和技术要求、现有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等。标准制定、修订时机成熟。
(二)立项建议应当一并提出标准起草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为相关领域权威科研机构、技术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具有标准研制相关工作经验,能够提供相应保障条件,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标准起草工作。鼓励项目承担单位联合相关单位组成协作组,共同承担标准起草工作。
项目负责人应当为项目承担单位在职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熟悉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态度严谨,责任心强。
三、报送程序与时限
(一)各级卫生计生、农业、食品药品监管、质检部门提出标准立项建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收集、汇总、筛选、审查本系统立项建议,确定立项优先顺序,组织完成网络报送,并将书面材料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
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依法提出的立项建议可以直接通过网络和书面程序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报送。
(二)报送方式。
1.网络报送。登录http://www.cfsa.net.cn/进入“食品安全标准”页面,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系统提示的流程在线填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如对报送程序有疑问,可咨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电话:010-52165465)。
2.书面材料报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格式(从http://www.cfsa.net.cn/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填写立项建议盖章后报送。
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和检验方法、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和检验方法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申报2018年标准立项建议。农药残留限量及相关检验方法标准立项建议书报送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农药残留委员会,联系人秦冬梅,电话010-59194078;兽药残留限量及相关检验方法标准立项建议书报送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兽药残留标准委员会,联系人郝利华,电话010-62103930;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和检验方法标准立项建议书报送至全国屠宰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系人张朝明,电话010-59194776。电子件请发送至中国农业质量标准网农业标准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caqs.gov.cn/。
其他各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请邮寄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7号2号楼,邮编100022)。
(三)网络报送和书面报送截至2017年8月15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07月05日
链接: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h/redht/201707/20170702605420.shtml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7〕28号),商务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2017年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
2017年7月3日
2017年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2017年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有关要求和分工,围绕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营造放心、安全、诚信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抓好肉菜中药材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秩发〔2017〕53号)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重要产品追溯省级平台建设、标准和认证体系建设,尽早实现各部门、各领域追溯体系互联互通。督促尚未完成肉类蔬菜、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项目的地区加快进度,尽快完成建设任务。指导已建成的地区在前期试点基础上进行创新升级,增加追溯品种,扩大覆盖范围,提高运行实效。抓好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考核,组织好食品安全考核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追溯部分相关工作。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省市及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地区要按照商务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抓紧开展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二、提升食品、农产品流通安全保障水平
完善农产品冷链物流标准体系,做好标准化示范工作,发动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产品冷链流通标准化水平。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进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继续完善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管理系统,推进部分重点监测品种进口来源和流向监控,督促合规进口。配合专业执法部门做好食品流通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管、风险评估监测、安全生产等工作,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三、加强食品流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指导流通领域相关商协会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推动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与信用报告在促进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应用;引导有条件的商协会建立行业上下游企业诚信信息数据库,公开行业“黑红名单”,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加大诚信经营宣传力度,推广企业先进经验,曝光企业失信案例。强化追溯信用监管,建立可信数据支撑体系,确保追溯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建立追溯信息系统成熟度评价体系,从追溯数据链、检验检测、消费者监督等方面,对企业及产品开展综合评价。
四、加大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宣传力度
2017年,商务部将利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部委主题日、“双安双创”成果展等平台,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各地要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9部门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食安办〔2017〕10号)要求,在宣传周期间(6月29日至7月13日),以“食为天、溯为安”、“追溯通、消费安”等为主题,集中开展形式多样的追溯体系建设宣传活动,吸引社会公众广泛了解、使用追溯体系。宣传内容包括解读《意见》等重要文件,宣传肉菜、中药材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成效,推广普及追溯知识和理念等。同时,要做好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日常宣传推广工作,及时总结建设经验,收集整理典型案例和做法,扩大追溯体系建设的参与度与覆盖面,形成政府积极推动、企业踊跃参与、消费者主动选择的良好氛围。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落实责任,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切实做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各项工作,不断提高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限量瓶装氮气等气体道路运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交通运输部 2017-07-11
链接: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dlyss/201707/t20170711_2256105.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决策部署,深化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保障限量瓶装氮气等气体安全、便利运输,更好地满足社会需要,根据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等单位的申请,经组织专家研究论证,决定对氮、氦、氖、氩、氪、氙等低危气体,符合相关要求时,在道路运输环节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使用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无缝气瓶,运输压缩氮(UN1066)、压缩氦(UN1046)、压缩氖(UN1065)、压缩氩(UN1006)、压缩氪(UN1056),单个气瓶公称容积不超过50升,每个运输单元所运输的压缩气体气瓶总水容积不超过500升的,在道路运输环节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管理,豁免其关于运输企业资质、专用车辆和从业人员资格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
二、对于使用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无缝气瓶,运输氙(UN2036),单个气瓶公称容积不超过50升,每个运输单元所运输的氙净充装质量不超过500千克的,在道路运输环节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管理,豁免其关于运输企业资质、专用车辆和从业人员资格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
三、对于使用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焊接绝热气瓶,运输冷冻液态氮(UN1977)、冷冻液态氦(UN1963)、冷冻液态氖(UN1913)、冷冻液态氩(UN1951),单个气瓶公称容积不大于175升,每个运输单元所运输的冷冻液化气体净充装质量不超过500千克的,在道路运输环节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管理,豁免其关于运输企业资质、专用车辆和从业人员资格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
四、从事限量瓶装氮、氦、氖、氩、氪、氙气瓶运输的企业应当按照《限量瓶装氮、氦、氖、氩、氪、氙道路运输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对驾驶人员进行培训,使用符合要求的车辆进行运输,做到轻装轻卸及妥善固定,确保气瓶阀门关严,出现泄漏或者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应当按照程序进行紧急处置。
五、托运人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当切实履行《指南》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氮、氦、氖、氩、氪、氙的包装、标签使用或者数量不满足本通知要求时,在道路运输环节不得按照普通货物进行托运和运输。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要对会员企业积极开展政策宣贯、培训,跟踪掌握会员企业托运合规情况,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运输安全。
六、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文件宣传,依法督促托运人及运输企业及其他参与方按照《指南》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执法检查,严格依法查处瓶装氮、氦、氖、氩、氪、氙违法托运及运输行为,切实保障运输安全。
交通运输部
2017年7月3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就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06月28日
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80/c2685349/content.html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26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体现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税法顺利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条例征求意见稿共42条,明确了环保税法纳税人、征税对象,细化规定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四种计算方法有关具体情形,具体明确了对环保税法规定的免税和减税情形,在环保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环境保护税征管事项作了规定。
关于纳税人,条例在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予以细化,明确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环保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四类。条例对此作了解释和细化规定:大气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水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医疗、预防和保健等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固体废物;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上述应税污染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保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
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工作如何配合,征求意见稿指出,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排污单位信息进行纳税人识别;各级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培训,做好纳税咨询服务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信息以及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不符合相关规范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新型乳酸菌大幅缩短奶酪成熟周期 一年或省千万澳元
来源:澳华财经在线 07月18日
链接:http://www.acbnewsonline.com.au/html/2017/australianews_0718/19357.html
奶酪是具有极高营养价值的乳制品,每公斤奶酪制品由10公斤牛奶浓缩而成,营养价值远高于牛奶和酸奶。奶酪发酵成熟通常需要花费两年时间,对包装和储存条件要求较高。澳大利亚奶酪产值每年达27亿澳元,其中,9亿澳元源于出口市场。
昆士兰大学的一项最新研究发现,在发酵过程中添加特殊乳酸菌,能够产生一种芳香化合物,加速奶酪成熟过程,将周期缩短至6个月,每年可节省约1千万澳元的成本。
该研究由澳大利亚研究委员会乳品创新研究中心(Australian Research Council's Dairy Innovation Research Hub)指导进行,计划在两年内完工。据澳大利亚研究委员会,昆士兰大学拥有全澳领先的最大规模食品研究中心,在全球农业研究领域排名第七,目前也在研究口味与全脂奶酪相似的低脂奶酪产品。
昆士兰大学副教授特纳(Mark Turner)补充道,澳洲食品行业成长迅速,消费者不再受限于口味及便利程度需求,而是越来越趋于健康和营养化。
他指出,常用的制作工艺往往耗时耗力,并且每三个月就要对奶酪质地及口味进行评级筛选,成熟过程应控制在温度12℃、湿度90%的环境下,配备专门人员时刻检测培养基,同时,保持冷藏环境也耗费大量成本。
“传统制作工艺仅占据小部分市场,我们希望新的研究能够适用于更具规模的奶酪生产商,拓展国内外市场”。
加工商对该项研究表示欢迎。澳洲老牌上市乳业公司Warrnambool奶酪黄油公司(ASX:WCB)发言人希尔(Clinton Hill)表示,公司对新型乳酸菌的问世抱有很大期待。“生产成本降低将为整个行业发展带来益处。”
奶酪培养基专家鲍威尔(Dr lan Powell)指出,使用新技术可使生产成本的降低并不会影响奶酪质量。并且乳酸菌对于奶酪成熟后风味的形成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目前市场上很多奶酪品尝起来并没有什么不同,精心挑选的乳酸菌培养基能够强化奶酪风味,加速独特风味的形成,帮助创造具有不同口味特点的奶酪新品种。”
一些奶酪制造商对此很感兴趣,但对未来应用前景仍心存疑虑,他们希望看到最终相关新产品发布及市场销售状况。
食药监总局办公厅关于西安银桥贝多营养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的函
来源: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06月30日
链接:http://www.sda.gov.cn/WS01/CL1601/174422.html
西安银桥贝多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4日—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以下简称《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对你公司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了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现将你公司在生产许可条件保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等方面存在缺陷情况函告如下:
一、部分生产场所、设备设施未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
(一)个别车间布局有欠缺,一楼外包间(一般作业区)进入空罐拆包间(准清洁作业区)、三楼原料暂存间(一般作业区)进入基粉拆包间(准清洁作业区)未设置更衣预进间。不符合GB 23790—2010中5.1.6条款关于不同洁净级别的作业区域之间应设置有效物理隔离的相关要求。
(二)混料设备及清洁作业区内设施清洁维护有欠缺,设施设计不利于清洁。搅拌设备与软连接处积存粉末,“工”字钢架结构有锈蚀现象,且边角和钢架交接处留有明显长期未清理的粉尘。清洁作业区内楼道间存在多处难以清洁的卫生死角,现场发现有粉尘积累。不符合GB 23790—2010中7.2条款关于厂房及设施卫生管理相关的要求。
(三)个别检验设备未按检测条件进行校准或检定,生化培养箱未按使用条件进行校准,气相色谱仪未能提供检定证明。不符合GB 14881—2013中9.2条款关于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的要求。
二、部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一)对已开封的原辅料及留样的原辅料防护不足,密封不严,存在污染风险。不符合GB 23790—2010中8.3.1条款关于避免原料和包装材料受到污染及损坏的要求。
(二)过程控制记录存在以下问题:空调系统运行记录无人员签字确认;生产批记录中,工人王某同一时间分别在不同工序操作签名确认;包装材料出入库记录中,金优+2、3段盒箱生产日期与入库日期时间顺序存在逻辑矛盾;生产批记录“生产不可利用粉”明细单中“合计”一栏计算错误。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5.1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产品加工过程、原料进货、产品生产、产品检验等相关记录的要求。
(三)清洁消毒措施有欠缺,在袋装包装线正在生产过程中,现场工人使用未拧干的清洁用毛巾对其他包装生产设备进行消毒清洁,存在风险隐患。不符合GB 23790—2010中7.3.2条款关于清洁作业区实施干式清洁的相关要求。
(四)未对清洁作业区微生物监控布点进行有效评估,清洁作业区内干混间及楼梯未进行布点监控。《车间环境监控管理制度》对车间洁净区监控布点位置规定不明确,无法与《环境监控报告单》的位置对应。不符合GB 23790—2010中第16条款关于食品安全控制措施有效性的监控与评价相关要求。
(五)出厂检验项目缺少左旋肉碱、核苷酸、低聚果糖及棉子糖项目。不符合《细则》中“检验管理制度”关于出厂产品应全项目逐批检验的要求。
(六)2016年度检验能力验证项目不全,缺少左旋肉碱、肌醇及乳酸菌项目。不符合《细则》“检验管理制度”关于企业应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全项目检验能力进行验证的要求。
(七)留样记录与实际不符,个别留样未留存最小销售包装。抽查2015、2016年留样记录登记均为6个,实际留样数大部分为3个或4个包装。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5.1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产品生产、贮存、检验等相关记录的要求。
(八)未能提供部分风险信息的分析与自查报告,未采取措施防范风险。不符合《细则》中“产品防护管理制度”关于应收集国家发布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的要求。
(九)抽查秦俑幼儿配方奶粉(生产日期2017.04.14、批次1032823B)电子信息记录,缺少包装工序的有关记录。不符合《细则》中“信息化管理、产品追溯及召回制度”关于关键工序(包装)形成的信息应建立电子信息记录的要求。
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已在检查过程中将你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反馈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你公司整改,请你公司完成整改后向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验收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