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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工作简报

2014年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简报第11期

发布日期:2017-05-02 00:00:00   来源:www.shsfsf.com.cn

市食安联召开

《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解读会议

《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已于2014年7月1日施行。食品生产企业对此办法十分关注,为此11月10日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召开了《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与备案指南》解读会议,邀请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评估处周艳琴处长为各单位会员解读《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与备案指南》,此次会议引起了热烈的反响,不仅市食安联的单位会员踊跃参加,而且还有很多非单位会员想要参与这次会议,充分说明了政府文件解读的重要性,也为市食安联的下一步工作指明了方向。

周处长首先介绍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的背景,根据2013年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三定”方案》(沪府办发[2014]4号)规定,2014年7月市卫生计生委正式承接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继续负责标准管理,风险监测管理和风险评估管理。

制定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目的是为规范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市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以下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向本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并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上海市地方标准的;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上海市地方标准的;

在没有统一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前,现行有效的国家食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市、区关于本办法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分工: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新食品原料、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婴幼儿食品)、生食水产品、乳及乳制品、保健食品、辐照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以下简称“特殊食品”);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辖区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一般食品。

所有企业标注必须备案,包括集团公司、连锁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公司不同生产厂生产的同一食品的企业标准;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产品的企业标准;企业注册和实际生产地不在本市同一行政区域的食品产品的企业标准。对于普通食品,公司在上海注册,生产地不在上海的,可以进行备案;生产厂家只有一个在上海,其他在外地的,也可以进行备案;跨区域生产的厂家,可以在市所进行备案。

本市申请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及电子版;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及电子版;

(四)产品技术要求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五)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食品的,同时提供委托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协议(合同)复印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新食品原料的企业标准备案,应当提供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公告证明材料复印件。

上述资料应当一式三份。

企业提供的标准格式和内容应符合《GB/T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基本要求。

此外,还必须提供参照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委托合同、检验报告。编制说明包括配方、工艺、食品添加剂。标准首页包括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在提交备案时,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用X代替。前言包括:1、采用GB/T 1.1;2、代替;3、参照;4、本标准与XXX相比,主要变化如下:1)修改了……;2)增加了……;3)调整了……;4)删除了……。5、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6、本标准生产商信息(可以用附录A形式体现)。范围包括原料、辅料都应标明,与编制说明的配方一致,与原辅料要求一致。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规定语句、标准的排列、国标、行标、地标;GB号从小到大排序、参照标准不列入,“规范性引用文件”所列入的标准必须与后面的“试验方法”相一致。要求包括原辅料要求:范围中列举的原辅料都应有相应的标准、均应为食品级,没有食品级应为药品级、其他原料和辅料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感官要求:色泽、外观、气味、滋味、状态、杂质等;理化指标;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指标。其它包括生产加工的卫生要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微生物指标(细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理化等);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项的全部内容、标签和保质期。附录A包括资料性附录:委托商及生产商信息和单位名称、地址;规范性附录:检验方法。

会上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中的条款向周处长进行提问,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一、配方是否要将原配料的百分比详细记录?二、是否需要将完整的原料辅料详细的写明?三、进口食品如何备案?四、产品原材料如何备案?五、不同批次的产品如何备案?六、原标准包装物和备案的不一致如何处理?周处长耐心的一一作出了解答。并表示本办法在试行中将对有关未尽事宜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对于此次《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解读会议,参会的单位会员反响热烈,希望市食安联能够与有关部门沟通,经常举办类似会议,并要求对原标准包装物延长使用的公告能早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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