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咨询服务安排的公告(第186号)
2017年03月27日 发布
为满足行政相对人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中药保护、GCP/GLP、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等申报事项行政受理方面的咨询需求,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经与相关单位协商,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对大厅电话咨询及现场咨询安排进行调整。具体安排如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2017年3月27日